第一节 不在

第四十八条 (去向不明人的财产管理人)人已不在其最后的住所或居所,而且其音信亦断绝时,其最后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得基于利害关系人或合法的推定继承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在诉讼方面,或者在制作财产目录及计算书以及与 ......     (本文共 1415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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