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十一条 (公法人)县及市、镇、村与作为法人被承认的公的团体,依法律及作为公法被遵守的习惯享有各种权利。第十二条 (私法人)社团、财团及其他有私法性格的各种制度,依以政会被给予的认可而取得法人资格。对于在县的范 ......     (本文共 164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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