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团及财团

第十四条 (设立行为)社团及财团,应以公证证书设立。财团,亦得以遗嘱规定。第十五条 (财团的设立行为的撤回)捐赠行为,在认可尚没有下达时,或者捐赠人由其规定的业务尚没有开始活动时,得由捐赠人撤回。撤回的权能,不移转于 ......     (本文共 272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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