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所及居所

第四十三条 (住所及居所)人的住所,是人在其事务及利益的重要所在地所设定的居住的场所。居所,是人通常一般居住的场所。第四十四条 (居所及住所的转移)居所的转移,非依法律所定方式实行告知场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人在 ......     (本文共 528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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