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

    第五百八十一条 (子女与配偶的竞合)配偶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或者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竞合时,配偶的继承,与只一人的子女竞合场合,对于继承财产有二分之一的权利;而与其他场合,有三分之一的权利。〔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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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第五百八十六条 (由国家的财产的继承)于没有其他得继承的人场合,继承财产由国家继承。其取得不需要经过承认,而且亦不得将其放弃。国家,超过其取得的财物的价额不负继承债务及遗赠责任。......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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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五百八十七条 (遗嘱)遗嘱,是某人关于其生存将终止时,以此将自己的资产全部或一部进行处分而且可能撤回的行为。法律准许在遗嘱中包括非财产的处分场合,即使欠缺财产性质的处分,以其被包括于有遗嘱方式的行为为限,亦有其......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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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以遗嘱处分的能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 (无能力场合)凡是未依法律宣布为无能力人的人,均得以遗嘱进行处分。该当下列各项的人不得为遗嘱:一、未达到成年的人;二、因精神疾病禁治产人;三、虽非禁治产人,但因某种原因,即使是暂时的,被证明在将为遗......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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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遗嘱取得的能力

    第五百九十二条 (已认领的或得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在有婚生子女的场合,非婚生子女,即使其父母子女关系已经认领或者已经宣告场合,其继承,亦不得在基于法律继承场合超过其所应取得依遗嘱取得。得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子女......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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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嘱的方式

    第一款 普通遗嘱第六百零一条 (方式)遗嘱的普通方式,为自书遗嘱及依公证人行为的遗嘱。依公证人行为的遗嘱,为公开的或者秘密的。第六百零二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其全文,记载其日期,并且签名。签名......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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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继承人的指定及遗赠

    第一款 总则第六百二十四条 (强迫、诈欺、错误)遗嘱处分,系由于强迫、诈欺或者错误的结果时,得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进行攻击。关于动机的错误,不论其关于事实或者关于法律,其动机,依遗嘱很明显,而且是使遗嘱人决定其......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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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代替继承

    第一款 普通代替继承第六百八十八条 (普通代替继承场合)遗嘱人,于最初的指定继承人不得或者不欲承认其继承场全,得使其他人代替指定继承人。于此种场合,遗嘱人只指定一人为继承人时,即使其没有明示,亦得推定其系使其他人......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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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第七百条 (指定及补充的权能)遗嘱人,于遗嘱执行人的一人或数人及其中某一人或者全员不欲受诺或者不能受诺场合,得指定其他一人或数人代替。于指定遗嘱执行人数人场合,其数人应共同行动。但遗嘱人已将其间权限划分场合、或......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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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七百一十三条 (请求分割的权能)共同继承人,不论何时,均得请求分割。但是指定继承人的全员或者其中某人为未成年人场合,遗嘱人得定自其最后出生者成年起,在经过一年期间以前,不实行分割。遗嘱人,对于继承财产或者其财产中......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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