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一条 (子女与配偶的竞合)配偶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或者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竞合时,配偶的继承,与只一人的子女竞合场合,对于继承财产有二分之一的权利;而与其他场合,有三分之一的权利。〔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 (共 61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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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八十一条 (子女与配偶的竞合)配偶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或者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竞合时,配偶的继承,与只一人的子女竞合场合,对于继承财产有二分之一的权利;而与其他场合,有三分之一的权利。〔1975年5月19日法律第 (共 618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