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三)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 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 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 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 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 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 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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