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放射源使用和贮存,不得违反安全保卫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

依据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十届主席令第6号,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本文共 4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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