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依据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八届主席令第77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本文共 47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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