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4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4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第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第51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 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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