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 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一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 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第七十一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 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 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 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第七十二条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 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 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 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 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 业应将该设备交还用户。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 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第七十三条 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 柜(箱); 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 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 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 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条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 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 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 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 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第七十五条 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 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 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不得拒绝合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 可自选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第七十六条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 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第七十七条 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 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 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 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 不收费用; 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
第七十九条 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 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 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 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在电 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 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 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 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 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第八十条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 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 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 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 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 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 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 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第八十一条 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 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 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 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 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 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 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电量未 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第八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
由于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 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 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用户得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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