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 性的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 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 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 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 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 供电企业应当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 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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