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 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 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 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 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 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 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 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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