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一条 (一般原则)被特许人应以善意履行义务,与特许人合作,以便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第六百六十二条 (列举)被特许人尤其有下列义务:a)按特许人之商业策略行事,并依从其指示,尤其与销售及广告之方式有关之指示;b)在确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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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一条 (一般原则)被特许人应以善意履行义务,与特许人合作,以便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第六百六十二条 (列举)被特许人尤其有下列义务:a)按特许人之商业策略行事,并依从其指示,尤其与销售及广告之方式有关之指示;b)在确定...[继续阅读]
第一百零二条 (商业企业之存在)为交易之效力,当对公众而言足以代表著一间新商业企业已存在之生产要素已组成时,则不论于何时开始运作,即视该商业企业已存在。第一百零三条 (方式与公开)一、关于商业企业所有权之移转、商业...[继续阅读]
第五百六十三条 (单方商业行为之规范)在即使仅对一方当事人属商业性质之法律行为中,所有订立合同人均受商法之规定规范,但商法中仅适用于商业企业主之规定除外。第五百六十四条 (要约之纳入)任何相当清楚之讯息或广告,如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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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四条 (概念)银行预付系指,银行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其设定之质权之价值,将相应款项提供予对方当事人使用之合同。第八百五十五条 (质权物之处分)一、银行基于证券或货物之质权而作出预付时...[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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