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 (解散之原因及其登记)一、除法律或章程所指之情况外,公司亦因下列情况解散:a)股东决议;b)存续期届满;c)中止业务逾三年;d)连续逾十二个月不经营任何业务,而业务非处于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之中止状态;e)所营事业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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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五条 (解散之原因及其登记)一、除法律或章程所指之情况外,公司亦因下列情况解散:a)股东决议;b)存续期届满;c)中止业务逾三年;d)连续逾十二个月不经营任何业务,而业务非处于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之中止状态;e)所营事业消...[继续阅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多份复本之签发)一、汇票得签发多份复本。二、复本上应编号;如未编号,各复本应视为独立汇票。三、未载明为单张汇票之汇票之持票人,得请求交付多份复本,费作自负;为此,该持票人应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提...[继续阅读]
第四百零八条 (股份之种类及类别)一、股份得为普通股或优先股;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投票及对可分派盈余之股息之权利,而优先股之持有人无投票权,但有收取股息之优先权及对分割清算结余有优先受偿权。二、每类股份之固有权利...[继续阅读]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复本之许可)一、除来人支票外,如支票之出票地在一国而付款地在另一国,得签发多份同样之复本。二、支票如签发复本,复本之文本上应编号,如未编号,各复本应视为独立支票。第一千二百六十一条 (就复...[继续阅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设立之方式及必要内容)一、公司之设立应以文书为之;除因股东用以出资之财产之性质而须采用其他方式外,以私文书为之即可。二、如设立以私文书为之,除公司保留一份及另备一份作登记之用外,尚应配备相当于股...[继续阅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质权)一、商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得成为质权标的。二、企业质权,不论有否将企业交付债权人,均产生效力。三、商业企业得成为一个以上质权之标的。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质权之效力)商业企业质权,即使在当...[继续阅读]
第七百四十一条 (概念)广告创作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为他方构思及制定广告活动之全部或部分计划,或其他广告材料,以取得回报之合同。第七百四十二条 (广告创作之设计)广告创作者应按约定设计广告作品,该作品不得有使广...[继续阅读]
第七百零四条 (合同之终止)特许经营合同之终止,如本章无特别规定,适用经必要配合后之关于商业特许合同终止之规定。第七百零五条 (因被特许经营人之死亡或消灭而发生之移转)一、特许经营合同不因被特许经营人之死亡而失效...[继续阅读]
第三百六十条 (股)一、每一股之票面价值应以澳门币为单位,为澳门币1 000元或以上,且为澳门币100元之倍数。二、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因分割而产生之股。三、每一股东在设立文件上所认受之出资额仅得等于一股;在增资时每一股东所认...[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