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条 (概念)银行信贷之开立,系指银行有义务于一定期间内向他方提供一定款额,而他方有义务支付约定之手续费,以及按实际使用之信贷,偿还银行贷款及有关利息之合同。第八百五十一条 (信贷之使用)除另有约定外,信贷得分...[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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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条 (概念)银行信贷之开立,系指银行有义务于一定期间内向他方提供一定款额,而他方有义务支付约定之手续费,以及按实际使用之信贷,偿还银行贷款及有关利息之合同。第八百五十一条 (信贷之使用)除另有约定外,信贷得分...[继续阅读]
第四百二十条 (发行及优先股息)一、得在章程内许可公司发行至公司资本半数金额之无投票权股份,而该等股份根据第四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赋予其持有人收取不少于其票面价值百分之五优先股息之权利,而优先股息之百分率为在...[继续阅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机关)一、公司机关为:a)股东会;b)行政管理机关;c)公司秘书;d)监事会或独任监事。二、处于下列任一情况之公司,必须设有公司秘书,以及监事会或独任监事:a)有十名或十名以上之股东;b)发行债券;c)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阅读]
第二百四十五条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对公司之责任)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对因违反法律或章程所定义务之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之损害向公司负责;但能证实处事并无过错者,不在此限。二、无参与表决或所投之票落败,且无参与执行...[继续阅读]
第五百九十三条 (概念)行纪合同系指企业主有义务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将物买入或出售以取得回报之委托合同。第五百九十四条 (行纪之撤回)法律行为订立前,委托人得随时撤回订立有关法律行为之指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有权请求偿...[继续阅读]
第三百九十条 (一人有限公司)一、任何自然人得设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且在公司设立时仅以其为唯一之权利人;该公司受本节之规定及适用于有限公司之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之规定规范。二、本节之规定适用于仍维持...[继续阅读]
第五百九十五条 (行纪人之义务)行纪人有义务:a)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委托人之利益及依从其指示;b)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资讯,尤其须就行纪之执行立即作出通知;c)就已作出之法律行为向委托人提供账目,并向其交付交易所得。第五百九十...[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一条 (方式及限制)一、公司资本之增加,得透过新出资或可动用之公积金之并入为之。二、未完全缴付最初之公司资本或上一次增加之公司资本时,不得议决公司资本之增加。第二百六十二条 (决议之要件)在增资决议内应明...[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