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五百七十九条 (候补财产制)在无婚前协定,或该协定失效、非有效或不产生效力之情况下缔结之婚姻,视为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第一千五百八十条 (概括援引澳门以外之法律、已废止之法律或地方风俗习惯)不得以单纯概括...[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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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七十九条 (候补财产制)在无婚前协定,或该协定失效、非有效或不产生效力之情况下缔结之婚姻,视为采用取得财产分享制。第一千五百八十条 (概括援引澳门以外之法律、已废止之法律或地方风俗习惯)不得以单纯概括...[继续阅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公共当局、官员及公证员之权限)一、如公共当局、官员或公证员就文书所涉及之事宜及在地域上均具有权限缮立有关文书,且非处于法定回避之情况而不得缮立文书,则其所缮立之文书方为公文书。二、然而,由公开...[继续阅读]
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条 (一般原则)分层建筑物中具条件构成独立部分之各单位,可按分层所有权制度分别属于不同之所有人。第一千三百一十四条 (分层建筑物之范围)一、分层建筑物可由单一楼宇或一楼宇群构成。二、为使一楼宇群...[继续阅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受任人之义务)受任人具有下列义务:a)按委任人之指示,作出一切属委任范围内之行为;b)应委任人之请求而向其报告有关管理状况;c)就委任之执行情况尽快告知委任人;如未执行委任,则应尽快向委任人说明理由;d...[继续阅读]
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条 (待分割财产管理人)遗产之管理,在清算及分割遗产前由待分割财产管理人负责。第一千九百一十八条 (担任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之人)一、待分割财产管理人一职由下列之人按顺序担任:a)生存配偶,只要其为继承...[继续阅读]
第二千零二十九条 (监护人、保佐人、法定财产管理人及监护监督人)一、由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作出之惠及其监护人、保佐人或法定财产管理人之遗嘱处分属无效,即使有关报告已获核准亦然。 二、如在订立遗嘱之日,监护监督...[继续阅读]
第一千七百八十四条 (有监护权之人)监护人一职,由父母指定并获法院确认之人担任,又或由法院指定之人担任。第一千七百八十五条 (父母指定之监护人)一、父母得为假使其于将来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之情况,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