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 (代理之效力)代理人按其被赋予之权限以被代理人之名义所作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之权利义务范围内产生效力。第二百五十二条 (意思之欠缺或瑕疵以及重要之主观状况)一、就导致意思表示之无效或得予以撤销...[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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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代理之效力)代理人按其被赋予之权限以被代理人之名义所作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之权利义务范围内产生效力。第二百五十二条 (意思之欠缺或瑕疵以及重要之主观状况)一、就导致意思表示之无效或得予以撤销...[继续阅读]
第一千三百七十三条 (概念)用益权系指对属他人之一物或一项权利在一段期间内全面享益而不改变其形态或实质之权利。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 (设定)用益权得透过合同、遗嘱、取得时效或法律规定而设定。第一千三百七十五条 ...[继续阅读]
第五百四十三条 (额面原则)金钱之债之履行,应以履行当日在澳门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及按该货币之当时额面价值为之;但另有订定者除外。第五百四十四条 (金钱之债之调整)法律容许金钱给付因货币价值浮动而调整时,如无其他法...[继续阅读]
第一千九百三十九条 (要求分割之权利)一、任何共同继承人均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时要求进行遗产分割。二、死者之生存配偶,如因所采用之财产制,以致有权取得共同财产之一半,或有权要求确定因取得财产分享制所生债权之拥有人及...[继续阅读]
第三百零五条 (推定时效之依据)本分节所指之时效以推定已履行义务为依据。第三百零六条 (债务人之自认)一、因期间届满而推定已履行义务者,该推定仅得由原债务人或因继承而承担债务之人通过自认予以推翻。二、诉讼外之自...[继续阅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以他人之材料作成之工作物)一、在自己土地上,以他人之材料建造工作物之人,取得其所使用之材料,但须支付有关价额及作出可能之赔偿。二、为着上款规定之效力,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地上权之人,或因拥有其他...[继续阅读]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承揽人主动作出之更改)一、承揽人在未获定作人许可时,不得更改约定之工作计划。二、未经许可而被更改之工作物,视为有瑕疵;然而,如定作人愿意按所执行之状况接受工作物,则无义务补加任何报酬,亦无义务因...[继续阅读]
第八百二十二条 (概念)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系指全部或部分债权人受债务人委托清算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并为满足其债权而彼此分配从清算有关财产而获得之收益。第八百二十三条 (方式)一、交管不仅应以书面作出,且尚...[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