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六百四十三条 (一般原则)离婚解销婚姻,且具有相同于因死亡而解销婚姻之法律效力,但属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者除外。第一千六百四十四条 (产生离婚效力之日)一、离婚效力,自有关判决确定或有关决定成为确定性决定之日...[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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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四十三条 (一般原则)离婚解销婚姻,且具有相同于因死亡而解销婚姻之法律效力,但属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者除外。第一千六百四十四条 (产生离婚效力之日)一、离婚效力,自有关判决确定或有关决定成为确定性决定之日...[继续阅读]
第五百零四条 (债权人之确定)在成立债之时,债权人可为未确定之人,但应为可确定者,否则,产生债之法律行为无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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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三十条 (分层建筑物所有人之权利)分层建筑物所有人之权利为:a)参与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之会议及投票;b)按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召集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之特别会议;c)将认为有助于管理机关执行属其...[继续阅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授权)一、授权系指一人自愿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二、授权之方式须为就受权人应作之法律行为所要求之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三、需公证员参与作成之授权书应按有关法例所定之方式作成。第二百...[继续阅读]
第一千四百五十条 (行使之方式)有关地役权之覆盖范围及行使,受其设定依据规范;如在设定依据中无足够之规定,则应遵守下列各条之规定。第一千四百五十一条 (地役权之覆盖范围)一、地役权包括一切为其使用及保存所需之范围...[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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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七十条 (管理机关之种类及设立)一、分层建筑物之每一子部分,均设有由其所有人大会选出之本身管理机关。二、就分层建筑物整体之共同部分,以一由各子部分之管理机关组成之联合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但分层建筑物之所...[继续阅读]
第一千七百零一条 (确认方式)对非在婚姻关系中出生或受孕之子女之确认,系透过认领或在调查之诉之法院裁判而为之。第一千七百零二条 (不容许确认之情况)一、出生登记尚未更正,未宣告不存在、无效或未被注销时,不容许作出...[继续阅读]
第六百四十七条 (主债务之消灭)主债务消灭时,保证亦告消灭。第六百四十八条 (主债务之到期)一、主债务定有期限者,债务一经到期,享有检索抗辩权之保证人,得要求债权人自债务到期起计两个月内对债务人行使权利,否则保证即...[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