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增加一款,作为第...[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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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增加一款,作为第...[继续阅读]
何勇同志讲话:“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经多次作了部署和要求。按照江泽民同...[继续阅读]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继续阅读]
颁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继续阅读]
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继续阅读]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继续阅读]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继续阅读]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继续阅读]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继续阅读]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