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答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对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是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继续阅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继续阅读]
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求及必备事项,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文件资料的保存...[继续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继续阅读]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继续阅读]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继续阅读]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继续阅读]
在2016年4月,中国基金业协会与《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同向社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权责不清、环节监管存在缺失,具体表现在:1.“募管权...[继续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继续阅读]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