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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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继续阅读]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继续阅读]
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继续阅读]
(一)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以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为主要区别的资金募集方式。所谓私募基金,又称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给出的定义,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继续阅读]
答复:通常来讲,私募股权基金原本只有管理费与业绩报酬的概念;公募基金才有认购费、赎回费等费用。但如前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企业化性质,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投资人与管理人对费用的收取有着明确约定,且...[继续阅读]
答:开展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私募产品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继续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对分类公示异议的处理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对于...[继续阅读]
《指引》第十八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其实对私募基金而言,在《私募...[继续阅读]
答复:对于政府投资类基金,管理人是政府下属单位的,登记目前没有强制性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继续阅读]
(一)从募集端规范募集主体资格,遏制非法私募鉴于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应当比公募基金销售具有更高的标准,《募集行为办法》将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