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并邀请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帮助的亲属或老师等参与教育活动。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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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并邀请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帮助的亲属或老师等参与教育活动。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继续阅读]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两大支柱,二者不是泾渭分明、非此即彼,而是应相互合作,形成教育合力。所谓家校合作,是指学校教育者与家长以及社区共同承担儿童成长的责任,包括当好家长、相互交流、志愿服务、在家学习...[继续阅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继续阅读]
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然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所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总体上在遵纪守法的道路上健康成长,但不免有少数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走上...[继续阅读]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极大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得到教育和纠正。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继续阅读]
有权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法律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继续阅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对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结伙...[继续阅读]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存在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形且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如扰乱治安...[继续阅读]
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性格和价值观处于形成发展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有待提高。有时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并非出于恶意。比如,有中学生为了炫耀而携带管制刀具的,或者...[继续阅读]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