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第十八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和第二十三章取得的所有证据,应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取得,或在被告人免于亲自出庭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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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第十八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和第二十三章取得的所有证据,应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取得,或在被告人免于亲自出庭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取得。...[继续阅读]
每项上诉均须以呈请书的形式提出。上诉人或其状书答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每项该等呈请书 (除非呈交的法院另有指示) 须附有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命令的副本,而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则为根据第367条记录的指控负责人的副本。...[继续阅读]
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意图使之不被与该被拘禁之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或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所知悉或发现,构成本罪的,除根据本法典其他条款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的监禁外,还应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继续阅读]
行为人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一定损害,但如果是没有犯罪意图,而是基于善意,为了防止或避免对其他人身或财产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解释: 对事实中存在为了预防或避免损害的发生,在该紧急情况下,实施明知可能...[继续阅读]
无论是谁在潜伏房屋,侵犯房屋或破坏房屋时,都会对任何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企图导致任何人死亡或严重受伤,应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继续阅读]
(a) 如果根据第133条作出命令的法官认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对公众产生紧迫危险或造成严重伤害,他可以向被执行人签发禁止令,避免或防止此类危险或伤害的发生。(b)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禁令,法官可自行或指定他人采取他认为合适...[继续阅读]
(a) 当根据第112条作出的命令已根据第113条向到庭的被执行人宣读或解释,或被执行人出庭或被带到法庭,或法官根据第114条发出传票或令状时,法官应着手调查已采取的行动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需要取得进一步的证据。(b) 如...[继续阅读]
(a) 无论何时,任何法院或任何警察局负责人认为,为了由该法院或警察局进行的有关调查、询问、审理或其他法律程序,出示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必要的,该法院或警察局可向占有或收集这些文件或物品的人发出传票或书面命令,要求该人...[继续阅读]
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地使用船只或使他人租用船只,通过水路运输的方式运送他人,而该船只具有或因超载而具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的,处六个月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