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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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继续阅读]
【本条主旨】本条文是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规定。【本条释义】一、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国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受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制。国有土地出...[继续阅读]
(一) 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处理、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二) 保障节能、节水设施以及建筑用能分项计量、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三) 维护维修外墙、外窗等建筑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四) 国家和本...[继续阅读]
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本条主旨】本条文是关于促进农村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规定。【本条释义】一、编制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我国绿色建筑领域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主要是面向城市...[继续阅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继续阅读]
(一)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二) 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继续阅读]
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促进京津冀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本条主旨】本条文是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推进与京津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协同的规定。【本...[继续阅读]
【本条主旨】本条文是关于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使用违禁材料及设备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释义】一、违法行为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在施工现场...[继续阅读]
【本章导读】本章是《条例》第二章的内容,是《条例》的核心章节,对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刚性的要求。本章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规划和标准问题,解决了绿色建筑发展...[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