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将其规制的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称为“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可以被称为“经营者”的,除了各种工商企业如有限...[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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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其规制的垄断行为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称为“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可以被称为“经营者”的,除了各种工商企业如有限...[继续阅读]
(一)面谈经营者可以在正式递交申报资料前与反垄断局书面预约商谈时间,以期明了诸如营业额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联合申报、是否可以委托两个代理人进行申报等等相关问题。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反...[继续阅读]
经营者不得实施利用物资、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将会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继续阅读]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继续阅读]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继续阅读]
除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继续阅读]
商业诋毁,或称诋毁商誉、商业诽谤,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在市场交易中,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据此,商业诋毁...[继续阅读]
2017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经湖北省物价局调查核实,武汉市江夏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印章刻字”服务指南,要求申请人凭印章信息卡到指定刻章店刻章。2017年9月,湖北省物价局在检查中发现,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建设...[继续阅读]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继续阅读]
2003年9月13日,被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山区世纪广场及会所游泳池处为其开发的世纪村王府楼盘举办开盘活动,并同时举办了晚会抽奖活动。原告陈某在该开盘活动的抽奖活动中抽得特等奖,奖品为8万元的车位一个。特等奖兑奖...[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