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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专利法律法规 共有 575 个词条内容

一、保护客体

    (一)保护客体菲律宾专利法规定,在人类活动的领域,凡是有关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只要其包含有发明构思并适于工业应用就应当授予专利权,它可能是或者涉及一件产品,或一种方法或产品、方法的改进。(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1条...[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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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实施专利的范围

    第2条(1)政府认为在印尼申请的专利对国家防卫与安全非常重要的,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2)政府认为某项专利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的,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3)根据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实施专利的,政府可以授权第三方实施...[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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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第27条(1)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基于优先权提出专利申请的,必须在该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首次收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之日12 个月内提出申请。(2)通过完全遵守本法中有关申请书必须满足的要求的规定...[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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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利权

    35. 一件发明专利从在国内提出申请之日起,保护期为20年。法庭根据第16条、第74条或第77.6条处理诉讼的时间不应计入专利期限。35.2. 授予专利前,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其他违反第36条规定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若此行为涉及第28条中...[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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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年费

    第11条政府自行实施的专利的年费由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授权实施的第三方支付。...[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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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观设计的权利、署名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适用于本法第五章第三部分。...[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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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审与异议

    (一)复审文莱的专利复审是指登记处应申请人就撤销专利的请求而对一项专利进行的审查。即以该发明不应享有专利权和说明书的问题为理由提出撤销专利的,处长应让审查员进行复审,请求人缴纳复审费。(文莱专利法令第77条)注册处...[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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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可专利的发明

    第三条 本法所称“专利”,是指授予保护的发明的称号。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的方案。发明可以是,或者是有关的,产品或者方法。第四条 下列发明不受专利保护:1. 科学理论及数学运算方式...[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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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专利权授予;专利著录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凡注册员认定满足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条件的,应当开始授予专利权的程序。否则,应当拒绝该申请并且将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 授予专利权时,注册员应当:(i)公布该专利权授予的编号;(ii)向申请人颁...[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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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印尼专利的申请人是指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是指向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的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印尼专利法第1条第2 款)印尼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印尼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规定,专利是指国家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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