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母国参与投资争端的做法历史悠久,也符合国际法中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但这是缺乏效率的。因东道国侵犯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产生的争端涉及双方当事人:东道国和投资者。将第三方(母国)纳入其中似乎只会增加时间、金钱成本...[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尽管母国参与投资争端的做法历史悠久,也符合国际法中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但这是缺乏效率的。因东道国侵犯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产生的争端涉及双方当事人:东道国和投资者。将第三方(母国)纳入其中似乎只会增加时间、金钱成本...[继续阅读]
1. “所有相关情况”虽然经常使用上述计价方法,但仲裁庭也可以使用其他计价方法。其中的一种在下述案例中被仲裁庭适用。也有仲裁员谈到要审查“所有相关情况”,来计算应向原告支付的补偿。案例Compaňìa del Desarrollo de Santa ...[继续阅读]
早期,外国投资者提出对东道国的权利请求时正式的争端解决途径一般是临时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这些仲裁庭通常以审查特定案件的请求为目标设立,首例是18世纪末基于《盖伊条约》(Jay Treaty)设立的综合委员会体系。[1]该委员会向私...[继续阅读]
为了能够获得国际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是外国投资者。这意味着该个体在与争端解决程序相关的期间内具有本国国籍。[1]对于ICSID仲裁,投资者还必须证明其不具有东道国的国籍。这些“正面和负面的国籍要求”是累积的...[继续阅读]
非歧视性分析最困难的因素之一是可比性。在投资方面,这种情况并不比在贸易法方面少,也比在人人尊严平等的人权方面困难得多。为了比较投资者的待遇,必须证明这种比较的相关性。为此,申请方必须表明,作为一个受到更优惠待遇...[继续阅读]
如果所指称的东道国的错误行为发生在投资保护文书生效之前,就会产生实质性的时间问题。关于实质性时间问题看似简单,但往往可以参照条约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编纂了这项规则,并反映在《...[继续阅读]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有关国际法渊源结构的规定似乎相对更加简单,但是将渊源应用到特定情形中就复杂得多了。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实体法可以适用于某个特定争端,裁判者必须决定同一层级的何种渊源应当被适用于特定情形。...[继续阅读]
正如我们先前在本书中所述,外国直接投资历史悠长,而保护外国人的规则至少自古希腊时期就是本国法的特征之一。然而,直到文艺复兴后期,双边贸易协定才明确开始在国际法层面上吸纳有关外国人财产保护的内容。该种建立在条约...[继续阅读]
另一种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侵略是《联合国宪章》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但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批准、得到国际社会授权的除外。[1]由于禁止侵略属于强行法,即便是母国单方面想要通过威胁派遣武装部队的方式...[继续阅读]
作为请求基础,属时管辖权问题产生于所援引的特定文书:在大多数案件中是IIA条款,但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或合同。某些文书明确规定,只有在该文书生效后产生的争议才能被仲裁。美国—乌拉圭在ISDS领域的BIT条款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有...[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