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外国投资者提出对东道国的权利请求时正式的争端解决途径一般是临时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这些仲裁庭通常以审查特定案件的请求为目标设立,首例是18世纪末基于《盖伊条约》(Jay Treaty)设立的综合委员会体系。[1]该委员会向私 (共 1387 字) [阅读本文] >>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早期,外国投资者提出对东道国的权利请求时正式的争端解决途径一般是临时委员会或者仲裁庭。这些仲裁庭通常以审查特定案件的请求为目标设立,首例是18世纪末基于《盖伊条约》(Jay Treaty)设立的综合委员会体系。[1]该委员会向私 (共 1387 字) [阅读本文] >>
开通会员,享受整站包年服务
说明: 本文档由创作者上传发布,版权归属创作者。若内容存在侵权,请点击申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