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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继续阅读]
目前,境外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第10(A)条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40%的成员必须由与投资基金顾问无关联的人组成,包括辅助董事和独立董事两类人员,并且法案...[继续阅读]
涉及条款:第十六条 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项目和使用事项的审议;第二十八条 利润分配...[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可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继续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编写课题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2013年4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课题组,启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编写工作。在《指引》的编制过程中,课题组先后召开...[继续阅读]
涉及条款:无解读:独立董事如不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有可能被上市公司免职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继续阅读]
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继续阅读]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