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英国、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发展演变史来看,宗教力量始终伴随社区矫正的整个发展进程。宗教特有的心灵辅导功能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宗教和社区的支持下,通过忏悔获得心灵的解脱并最终融入社会。尽管整个社...[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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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英国、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发展演变史来看,宗教力量始终伴随社区矫正的整个发展进程。宗教特有的心灵辅导功能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宗教和社区的支持下,通过忏悔获得心灵的解脱并最终融入社会。尽管整个社...[继续阅读]
技能是一个人谋生的手段,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能够得以生存,一个人的技能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其实从古至今,每个人随着社会发展的同时,都是在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提高自身技能...[继续阅读]
江苏省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创新社会管理,于2009年提出在县(市、区)建立集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工作思路,在全省积极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继续阅读]
社区矫正的优势是指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对国家和个人都有利的特点。社区矫正的优势主要是通过与监禁矫正的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大体而言,社区矫正具有下列优势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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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权犯应当属于社区矫正对象之一,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类型。不过,对于剥权犯是否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一些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采取了与《刑法》规定不同的态度。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两院两部《通知》、2009年9月2日发布...[继续阅读]
对于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离开监所前,核实其居住地,告知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作出书面保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在批...[继续阅读]
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是对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必须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2003年两院两部《通知》中明确要求,“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继续阅读]
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管制犯行使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保障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自由,但是管制犯在法律上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处刑的人,故在被管制期限...[继续阅读]
假释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经人民法院裁决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