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施行日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力,即产生强制力或者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规定其施行日期。《立法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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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施行日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力,即产生强制力或者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规定其施行日期。《立法法》...[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使用和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中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挪用是指国家工...[继续阅读]
本章是对残疾人就业的一般性、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指导方针、政府职责、社会支持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权限等问题。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后各章具...[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处罚以及相关执行罚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本条设立的行政处罚类别是警...[继续阅读]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权限作了授权性规定,授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对象、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的规定。首先本条的义务行为主体对象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形式是免...[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在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和组织协调方面职责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继续阅读]
本章共四条,主要规定的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能和权限。规定了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免费提供的服务;明确了各级残联在残疾人失业...[继续阅读]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方针、政府职责、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的规定。一、指导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