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商品交易的日益扩大化和复杂化,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加上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的普遍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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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性作用的合同条款。一般认为,它既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合同的全部条款,当然,其中也包含有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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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有的则由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合同的主要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在某些情......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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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均属此类。(2)当事人未写......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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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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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后,在审查格式条款内容的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条款的含义。此即“格式条款之解释优先于该条款之有效性之审查”。[1]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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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已成为合同内容,并经解释而确定其含义后,即应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当事人的效力。(一)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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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以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其中,合同债权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此主要讨论它。所谓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具有特......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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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又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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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一)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以及选择权、解除权和追认权等,并非单独存在毫不相干,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合同上的交换目的而相互结合的,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Siber教授将其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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