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继续阅读]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继续阅读]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继续阅读]
财政检查报告,是指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后,向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文书。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检查...[继续阅读]
一、基本案情2005年8月10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大学委托,就现代化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分别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2005年9月7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组织了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评标采...[继续阅读]
行政机关将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与授权处罚相比,委托处罚的依据增加了规章。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处罚权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继续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继续阅读]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继续阅读]
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继续阅读]
《罚缴分离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其中,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代收机构是指根...[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