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 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 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 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报销和救助。各地要按照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5 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 号) 等有关规定, 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六、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对符合政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的父母, 依据各省(区、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批准再生育。
教育部门要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 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 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 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 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 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残联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 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 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 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