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元化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 坚持政府主导, 加大财政投入, 改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建设一批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骨干示范托养服务机构, 着力保障残疾程度重、家庭生活困难、托养服务需求强烈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托养服务。
(四) 大力发展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村) 服务机构为依托, 搭建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居家托养服务平台和网络, 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五)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 增加残疾人托养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 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需求。
四、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力度
(十一) 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 扩大受益面。
(十二) 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土地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统筹安排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与公办托养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十三) 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对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 研究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所使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项目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 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十四) 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托养服务开展需求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十五)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 个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六) 加强对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各级残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日常指导范围, 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技术资源优势, 为民办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