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 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各省(区、市) 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 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 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二、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
各省(区、市) 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 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 提供服务。
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