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 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 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 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纯净搜索,智慧选择;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