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要求, 2016 年8 月,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 号), 决定自2016 年秋季学期起, 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学杂费。为确保以上政策顺利落实,现将《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沟通和配合, 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界限和分工要求, 做好政策对象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 由地方负责解决。
教育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性质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 以及其他已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政策按照财教〔2016〕292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未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公办性质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 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 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政安排, 因地方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二、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人群基础信息的填报、核查工作, 做到信息完整准确, 并通过本部门全国信息系统及时上传数据。
三、各地在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审核工作中,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反映。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6 年10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