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象
4.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 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 有条件助学校可以包括中度) 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 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医疗部门、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或当地盲、聋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 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成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 由乡镇组织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参加的筛查小组, 在家长和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放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 并进行医学检查, 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 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名单确定后, 由县鉴定小组鉴定。城市可由区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筛查和鉴定。鉴定小组应当由医疗、教育、心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 要定期复查, 如发现有误, 必须立即纠正。
在暂不具备筛查鉴定条件的农村地区, 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 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 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读, 暂不作定性结论。
6.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鉴定结论, 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 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 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 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学
7.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 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
8.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 人为宜, 最多不超过3 人。
1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并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和学校, 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 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