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视力残疾旅客(以下简称“旅客”) 乘坐火车出行, 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 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现就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导盲犬, 是指经过特殊训练并取得导盲犬工作证(载有导盲犬使用者信息, 盖有公安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公章, 或带有国际导盲犬联盟标识“IGDF”), 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服务犬。
二、为便于铁路部门及时了解旅客需求,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请提前向铁路部门告知有关需求:
(一) 请在车站售票窗口购票时, 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 以便铁路部门安排较为合适的席位;
(二) 在购票时未予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购票的, 可以在开车时间12 小时前通过12306 电话联系铁路客服中心, 提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需求, 并告知所购车票的乘车日期、车次、席位号等信息;
(三) 没有提前联系铁路客服中心的, 也可以在进站、乘车时向站车工作人员告知并寻求帮助。
三、为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与具备照看导盲犬能力的成年人同行:
(一) 乘坐同一趟列车时间超过12 小时的;
(二) 购买联程票时, 每段接续时间在2 小时以内, 且全程时间超过12 小时的。
四、在车站及乘车期间, 旅客或同行成年人负责照看导盲犬及照顾导盲犬吃、喝、排泄, 请勿影响站车环境卫生。在不阻塞通道、车门等前提下, 导盲犬宜在旅客座席附近或铺位下陪伴, 请勿让其占用席位或任意跑动。
五、为维护良好的站车秩序, 请主动配合铁路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 在进站、乘车时, 请主动出示以下证件: 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二) 进站时, 请与其他旅客一样, 携带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
(三) 进入车站、列车前, 请为导盲犬系上牵引链, 佩戴导盲鞍。
六、乘车期间,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列车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协调将旅客安排至较为宽敞的席位, 以方便其乘车生活和照看导盲犬; 有同行人时, 还应尽可能协调将同行人安排至就近席位。协调更换座位时, 原则上应为同等级席别的席位; 如因更换席位出现票价差额, 应提前征得旅客本人同意, 并按规定处理票价差额。
七、在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和铁路运营秩序的特殊情况下, 携带导盲犬的旅客与其他旅客一样, 需共同遵守铁路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引导。
八、各地残联应协调有关部门核发导盲犬工作证, 并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管理及宣传引导工作。
九、本规定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