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 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十一)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三) 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整理资料, 装订、归档。
属于警车、救护车以及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四)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符合规定的,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 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符合规定的, 录入备案信息, 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五)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 确认是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符合规定的,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 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 录入备案信息, 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并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