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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债权融资风控

在融资活动中,不是所有的债务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我们主要针对那些没有还款意愿但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诉之以法。为了胜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采集对价资产或担保资产权属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融资资料。虽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多,但都非常容易理解,我们可以从整体上把握诉讼流程,在细节上领会法律术语。
一般诉讼常识
凡在中国境内起诉、应诉,都必须遵守本法,包括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纠纷。诉讼与仲裁一样,先对当事人在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基础上尽可能进行调解,解决争端,以减少各方诉讼成本,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 当客户发生逃废债行为,或我们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我们作为受害方,在自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诉前,我们先要确定在哪个法院起诉。一般是,我们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诉讼地,则以此为准,否则按本法确定,通常为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至于案件在哪一级法院审理则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大小、案情。为了公平公正,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原告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管辖地遵循保护被告的原则,当事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一般倾向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则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按上述逻辑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有需要可报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则应报其上级法院批准。
2.确定了诉讼法院,接下来要确定诉讼参与人。为了公平公正,除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利益、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有损公平公正的人员都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3. 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要做哪些事情?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告可以放弃 (撤诉) 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很多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的数量未必是一对一,可能是多个原告一个被告,也可能是一个原告多个被告,还有可能是多个原告多个被告,法院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大企业因债务违约被诉,导致很多家银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纷纷跟诉的情况,这时跟诉人只需到法院办理登记。与确定人数的共同诉讼不同,其起诉人数不确定,诉讼标的又为同一种类,判决、裁定结果适用所有已登记和未登记的权利人。
5.在当事人不便或当事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如何参与诉讼?应注意哪些细节或方面?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法律讲证据,以证据断案。那么在诉讼前,我们金融从业者是否已经保存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 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诉讼证据?在诉讼中,法院如何引入证人作证,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
诉讼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诉讼证据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重要的是要能充分证明事实,证据须查证属实才能使用,因此有的证据需要鉴定,有的需要勘验。我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应保留重要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上留有客户的签章,注意资料内容的逻辑连贯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为风控人员采集融资资料的形式提供了指引,关键是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是对特别证据的保护机制。金融企业为防止客户的非法单证资料在被诉后撕毁,可向法院主动申请保全措施。
7.为了确保诉讼能按正常程序顺利推进,法院会涉及通知、判决、裁定等诉讼文书的传递送达问题,如何确定诉讼文书送达以及送达的时间?法律如何应对送达的各种可能?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8.在诉讼任何阶段,法院审判员都不会放弃调解的可能,且也不拘泥于调解形式,对达成调解的,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 (独裁制) 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三人或单数审判员组成) 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9.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诉讼判决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金融诉讼案中,财产保全是重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提供担保代表申请人以担保取代保全财产,不会影响判决执行。但是保全也是有风险的,如果申请人搞错了,就要承担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10.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如何配合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11.诉讼要交费,但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需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推进诉讼程序
前面讲的都是风控人员要了解的一般性诉讼常识,下面讲诉讼程序是如何推进的。
1.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怎么写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法院如何受理诉状?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被告如何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如何处理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情形予以处理: (1)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法庭如何审理案件?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 (2)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 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简单地说,就是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诉讼进程?
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8.判决书由哪些内容构成?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9.哪些情况需要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 不予受理; (2)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 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第1项至第3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0. 当事人不服判决或裁定结果时如何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1.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上诉案件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2.法院如何修改诉讼过程的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3.为什么支付令是我们快速实现债务催收的法律利器?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支付令适用于债务人有能力付款但故意赖账,且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充分的债务追讨。
14.被告拒不履行债务,如何对被告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为尚未诉讼的诉讼时效,但这里为诉讼进行中的执行申请时效,两者是不同的。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即限制自由和消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5.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仲裁和诉讼有如下区别: (1)选择了仲裁,即意味着放弃诉讼。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采用仲裁、到哪家仲裁机构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大多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一旦裁决,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由人民法院指定。(2)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法制局) 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由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 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国家法定的审判机构。仲裁遵从 《仲裁法》,诉讼遵从 《民事诉讼法》。(3) 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法院还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4) 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诉讼可以上诉,二审终审,二审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5) 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 “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6) 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但诉讼法院有此规定。(7) 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所在国与执行地所在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 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
16. 民事借贷诉讼应向法院提交哪些资料?
发生民事借贷融资纠纷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资料有: (1) 当事人诉讼主体证据: a.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是重要个人融资资料); 如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结婚证。b.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身份证明等。c.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工商登记证。(2) 借贷关系证明证据: a.制作证据清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原件还是复印件、页码等; b.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其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手续回执权利凭证、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c.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3) 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金额和违约金或罚息,注明利率、费率和综合利率、起息日止息日,利息和罚息是怎么算的,违约金是怎么算的,等等。诉讼保全所需的证据材料: a. 诉讼保全申请书; b.被申请人 (被告) 名下财产线索信息 (如银行存款账号、公司股权查册表、房产查册表、车辆查册表等等); c. 申请人还要提供等额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或担保公司保函。诉讼时效证明: a.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还款单、对账单等; b.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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