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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债权融资风控

本法描述了公司从成立到消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 如何处理公司从组建成立到为适应发展,变更公司性质、住址、注册资本、股东章程、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依法办理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等事务; 如何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发行股票、上市运作、信息披露; 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破产处置; 等等。《公司法》有助于我们识别并控制公司治理风险。
公司也叫企业法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金融从业人员要知道,企业实收资本是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当企业出现违约时,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可以视为债务追偿的资金来源,股东应补缴认缴的出资额偿还债务。企业有效资产规模暗示了其承担债务能力的大小。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以上项目可以变更,但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企业工商信息属于第三方信息,但却是由企业自己填写的,其中财务等敏感信息不可盲目采信,但是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社保交纳人数、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注册时长、公司变更等信息暗藏我们风控人员关注的很多风险因子。
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虽然大多数中小企业公司章程大同小异,但它却内藏杀机,对企业非常重要。2015年,万科就因为公司章程漏洞,才招来宝能的恶意收购,导致万科损失惨重。我们总结其漏洞有三: (1) 王石没有为自己保留公司控制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万科的股票没有分AB股,王石没有一票否决权,不像李彦宏在百度有一票等于别人10票的权利,万科所有股东是同股同权,导致公司控制权交给了股票市场。(2) 王石丧失了对公司大部分董事的提名权。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万科董事全部由股东提名,王石不像阿里巴巴有创始人的董事提名权。万科的股东中途随时可以更换任期未满的董事,导致王石根本无法掌握公司董事会,由此丧失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 万科公司章程中没有设计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公司长期业务突出,却长期没有分红,导致被宝能盯上。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又称毒丸计划,为美国知名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于1982年发明。一家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尤其是当收购方占有股份已经达到10%~20%时,为了保住控股权,就可以大量低价增发新股,这样必然对恶意收购方形成威胁,股价下降,对其感兴趣的收购方就会大大减少,从而给恶意收购方以沉重打击。1985年,这个反收购措施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2005年,新浪曾在被盛大恶意收购时就实施过毒丸计划,最终盛大只能放弃收购计划。而万科所做的定向增发,方案却需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也就是要持股超过两成比例的宝能系通过,失败可想而知。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外部投资人也一样可以形成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属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应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一种职务,主要是为了与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才有)和非执行董事相区别。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我们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时,就应了解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如对外担保或融资能否或多大要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法定股东及其占股比例是多少,上市公司担保或融资多大需要披露,关注公司章程中影响金融企业债权的重要事项。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公司以其投资额对所投企业的债务不能既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又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决定担保的股东会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贷后管理中,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这种情况,应关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 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虚构报销费用抽逃资金,公款私存私用,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车辆、房产等等,这些行为既损害债权人利益,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现在工商注册时有标准版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我们在采集公司章程信息时,应分辨真假,不仅要看章程里的签名盖章,还要看内容是否完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社会上一些财务管理公司专门为企业提供虚假注资业务,《公司法》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风险,在虚假注资后的企业未来负债经营过程中,投资人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但虚假注资还是大量存在。
2014年安邦为符合监管要求,一举增资499亿元,凭借循环出资放大资本,利用自己所控制的保险资金虚假注资,2017年7月安邦东窗事发,一代金融大鳄灰飞烟灭,吴小晖人设崩塌。安邦系的619亿元注册资金里,有606亿元是通过层层叠叠共101家公司追踪到86名个人股东身上,当然,这些个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600多亿元现金支撑安邦业务运作,而是通过对49家公司合计约5.6亿元的股权投资实现对安邦的最终控制。由于短期内需要 “增资”额度巨大,吴小晖干脆使用了比相互投资更直接、快捷的循环投资,经由6套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传导机制,最终实现用安邦的钱给自己注资。这也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循环虚假注资案。
如何识别循环注资呢?我们可以通过企业的关联图谱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查账查凭证的方式识别,或通过壳公司的分析技术来识别,或通过网银流水的发生额来简单识别等。《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的方法一般是在注资后转回某某财务管理公司,或什么投资公司,或无真实商品服务采购关系的企业,也可能通过公司内部往来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大事都是由股东会会议集体决定。本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有: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我国实行股东一股一票表决权原则,不允许有多重表决权股份。股东会的职权、公司大事都要通过股东会。大股东主持第一次股东会会议,1/10表决权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都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应签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要经2/3表决权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东1~2人的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如果凡事都召开股东会会议,则效率太低,为此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所以董事会很多职权与股东会存在重叠。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有: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赋予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议事流程和规则,我们大致要有所了解,特别在应对一些大的融资项目时,我们才可能知道增加哪些项目资料,公司应该配合我们做哪些高层决策,同时了解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防微杜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为小微企业,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界限通常比较模糊,风控人员应立足个人,兼顾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为企业提供借款时,应注意,企业股权如已发生变更,风控人员应采集新的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更为丰富。
企业上市前,首先需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65%可以发行股票募集。
发行股票必然公开招股说明书,且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每股发行价格、发行总数、融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起止日等。我国股票只可溢价发行,不可折价发行。
上市公司的股份由证券公司承销募集,银行代收股款,这都需签订相关协议,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如果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为防止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下降,或上市前财报造假等欺诈风险,《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科创板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控人的,要求发起人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锁定不低于51%,也是3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共同控制人与实控人一样。
除下列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三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资金应为税后利润,即未分配利润,但不超过已发行总股的5%,奖励职工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在十天内办完注销手续;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注意,股票质押融资在中证登查询、办理质押登记。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债券是企业重要的债务融资方式,风控人员应学习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则,掌握公司债券违约的风控逻辑。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募集办法。募集办法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记名公司债券的存根簿上应载明: 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存根簿上应载明: 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公司债券质押贷款融资时,应办理背书转让,并在中债登办理登记。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但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可弥补公司亏损,转增实收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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