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2018-07-10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公布。共12章7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确定了保证工人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原则。②规定招用工人和工人自找工作需经劳动介绍所介绍,严禁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包工制、包工头等从中剥削。③规定工人工资不得少于劳动部规定的真实的最低额。④规定工人参加政治活动,不得克扣其工资。⑤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⑥对女工、青工、童工利益作了特别规定,如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工作时须得同样的工资;青工、童工应缩短工作时间(青工6小时,童工4小时);怀孕和哺乳的女工及童工禁止做夜工;妇女产前产后休息8星期,工资照发。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保障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为目的的劳动法令,在当时对于改善根据地工人群众的生活、保护工人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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