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2018-02-01

  1951年6月6日日内瓦第3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简称《同酬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00号公约。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公约共有14条,内容包括:定义和范围及对工作岗位的客观评定等。公约规定,“报酬”一词,系指通常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雇主因雇用工人而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的其他任何现金报酬或实物报酬;“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词,系指无性别歧视的报酬率。凡会员国,应通过与现行决定报酬率的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手段,促使并在与这种方法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全体工人。公约规定,在有助于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实施时,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对各种工作岗位进行客观评定。进行这种评定所使用的方法可由决定报酬率的机关确定,如报酬率系由集体协议决定,则须由有关各方确定。凡因从事不同工作而由上述客观评定所规定的工人之间的不同报酬率,在与性别无关的情况下,不得被视为违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此外,公约对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实施、修改、解除、文本效力等作了规定。《同酬公约》为保障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提供了基本标准,对促进各国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同工同酬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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