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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 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明确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 中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处理政策。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所属企业 尽快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 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财 税[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 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 (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 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 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 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 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 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详见附件)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 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 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 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 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 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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