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济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第十五 (共 510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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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济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第十五 (共 510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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