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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订《竹书纪年》
清代京籍士人学术

《竹书纪年》是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被严重忽视的重要出土文献。早在晋太康二年(281),一说咸宁五年(279)或太康元年(280),汲县人盗墓时发现了一批写在竹简上的古书。其中,有记载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战国历史的史书13篇,按年编次,周平王东迁后用晋国纪年,三家分晋后用魏国纪年,至“今王”魏襄王二十年为止。出土后,经当时学者荀勖、和峤、束皙等人的整理、考释,定名为《纪年》(后人又称《竹书纪年》)。原简亡佚甚早,安史之乱到唐末五代,传抄本也逐渐散佚。到宋代时已经很难见到,甚至北宋官修书目《崇文总目》、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及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都没有著录。明嘉靖朝以后,附录南朝人沈约注解、纪年从晋魏改为东周纪年的《竹书纪年》又大行于世,即所谓二卷本的“今本”《竹书纪年》。此本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刊本为明代天一阁主人范钦所刊订。在天一阁本之后,还有《汉魏丛书》本、《古今逸史》本等。但明朝时出现的“今本”《竹书纪年》,后世学者大多称其为伪书。清代学者则从前人引书中辑录佚文,称为“古本”。不过雍正年间,任启运、孙之&55405;&56871;等人都未怀疑此书,到洪颐煊《校正竹书纪年》开始怀疑此书真伪,考据大师钱大昕也认定是伪书,批评此书“采摭诸书所引,补凑成之”,“是书必明人所葺”[1]
雷学淇则认为此书是“先秦古书,多三代真迹,甲子事实有益于世教者不少”[2],于是自嘉庆六年(1801)至嘉庆十五年(1810),历经九年的时间,完成了对《竹书纪年》的考订。其学术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校勘和辑录佚文的基础上,厘清纪、传与注文
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在出土整理后就有纪文、传文之别,而且传文是旁见侧出,与正文并不相混。他说:“此王未没时魏之史臣纂辑古志及其国书,附辞纪下,以便省览,进呈于王供检阅者,是即《纪年》之传矣。其初传文必旁见侧出,与正纪不甚相淆,特竹简蝌蚪书湮灭岁久,难尽辨析。故晋时杜预、郭璞已纪传同称。”[3]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原书的体例与《春秋》相同,即唐代房玄龄在《管子注》中所说的“周公之例”,所谓的春秋纪事体例。《竹书纪年》乃魏国史臣所作,在魏襄王未殁时,为“以便省览”,特意“纂辑古志及其国书”,“附辞纪下”,因此形成了传文。因此,《竹书纪年》在晋代出土后所流传的本子中,既有纪文也有传文,但传文与纪文是分开的,传文旁见侧出。这是符合当时情况的。而后来的流传本,由竹简书写方式改为绢、纸书写,造成纪文与传文逐渐混淆难辨。所以到晋杜预、郭璞时已是“纪传同称”。至于明清以来的传本更是“溷乱尤甚”。因此,他对《竹书纪年》的校订方法,首先是将“今本”中的纪、传分开,纪文作大字,纪文内的传文以小字区别,附在后面的传文则低一格。
雷学淇校订此书,是以明刻本为基础,利用前人引文进行校补,同时恢复了晋魏纪年。在雷学淇看来,元、明以来刻本绝非后人伪造,而是“宋本之残缺”[4],而且,他在校订中所利用的“大字本”,乃嘉庆二年(1797)得于书肆,“首尾残缺,惟舜纪以下至周显王尚完善可读,字体与元人所刻书相似”,雷学淇根据内容和字体判断这个版本很可能就是明人杨慎《丹铅录》中所称引的版本,而且是“元明间校刊本”[5]。此外,雷学淇在按语中所提到的《竹书纪年》版本还有“徐本”、“孙本”、“近本”(即当时流传的版本)、“张(宗泰)本”、“吴(琯)本”、“何本”(见《汉魏丛书》)、“汪本”、“胡(应麟)本”等。
另一方面,雷学淇又没有局限于“今本”,而是采用考据汉学常用的辑佚方法,广征博引,大量利用前人所引《竹书纪年》之文,对“今本”进行校勘和补正。为辑录佚文,他利用的书籍有:韩愈《黄陵庙碑》引注文、《太平御览》引七十九所引《抱朴子》、罗沁《路史》、《隋书·律历志》、《史记》、《史记正义》、《史记索隐》、郭璞《山海经注》、《北堂书钞》、《通鉴前编》、《宋书·符瑞志》、《水经注》、《穆天子传》、《礼记正义》、《汉书·西羌传》、胡应麟《三坟补遗》、《史学占毕》、《左传》、《国语》、《晋书》、《开元占经》、《广韵》、《文选》、王逸《离骚注》、《艺文类聚》、《初学记》、《广弘明集》、《搜神记》、《史通》、《毛诗序传》、郑樵《通志》、蔡邕《石经》、顾炎武《日知录》、《太平广记》、高士奇《春秋地名考略》、鲍彪《战国策注》、《太平寰宇记》、赵一清《水经注刊误》等。正如雷学淇所言,他为了搜集《竹书纪年》,“凡《纪年》之遗文、佚字见于载籍者,皆据目之所及,搜辑而诠次之”[6]。可以说,雷学淇在有清一代第一次全面辑录了《竹书纪年》的佚文,并对后来朱右曾等人的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校订依据来看,雷学淇更多地使用了各种古代书籍的引文,如《史记》、《汉书》、《太平御览》、《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初学记》、《水经注》等,而以上这些书籍都是清儒进行古籍校勘、辑佚、辨伪所使用证据材料的主要来源。至于版本,也是清儒作考据时非常注重的对象,即利用不同版本进行字句校订,但雷学淇在校订《竹书纪年》利用不同版本时,很少作为推论的依据,在他看来《竹书纪年》的各种版本大多错漏差舛。
当然,雷学淇也不是盲目信从前人著述中的引文。如,周成王二十一年的纪文在很多版本中都是:“除治象,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李善《文选》中《贤良诏》注文、《策秀才》注文以及《太平御览》八十五卷都引“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这十六字,而且都认为是《竹书纪年》之原文。雷学淇认为这十六字根本不是《竹书纪年》的纪文,而是南朝人沈约作注解时所引《史记·周本纪》的文字,后来唐代李善、《太平御览》都误以为纪文。雷学淇曰:“注文十六字,《史记·周本纪》文也。李善《文选·贤良诏》注、《策秀才》文注及《太平御览》八十五卷,皆引为《纪年》文。盖沈氏引《史》文以为此注,善等又引沈注也。诸本皆脱,今补。”[7]可见,雷学淇并不盲信古书的引文。
此外,雷学淇还敢于修正前人治古史过于尊奉《史记》的某些误区。如,晋惠公在位十五年而卒,而各种版本都依据《史记·世家年表》的记载作“十四年”。雷学淇认为这是后世学者盲目信从《史记》的结果。他根据《春秋》所载,推定晋惠公元年正月为鲁僖公十年三月,《春秋》又记载鲁僖公二十四年冬晋惠公卒,故晋惠公在位是十五年;同时,《左传·外传》也记载惠公卒于十五年十月;《水经注》所引文亦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后来,司马迁依据《左传·内传》记载惠公卒于鲁僖公二十三年,作《世家年表》确定惠公在位十四年,后世研究古史者都信从《史记》,以讹传讹。雷学淇说:
“十五年”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逾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故敢于违经,不敢于违传,甚或删易古史旧文,以阿其所习,斯亦陋矣。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8]
在校订纪文文字讹误时,雷学淇又多利用他书的引文进行校改。《竹书纪年》卷一《五帝纪》:“三年,命咎陶作刑。”雷学淇:“‘咎’,近本作‘皋’,《北堂书钞》十七引作‘咎’。”又如,夏朝帝相元年征伐之事,各种版本皆为“征淮夷”,《太平御览》卷八十二及《路史·后纪》的引文也是“征淮夷”,而《汉书·西羌传》与《通鉴前编》都引为“征畎夷”。雷学淇根据正史的严谨性,断定为“征畎夷”[9]。又如,夏朝帝芒十三年,吴本、张本都是“冬狩于海,获大鱼”。雷学淇据《北堂书钞》及《路史》的引文改为曰:“东狩于海,获大鱼”。其言曰:“《太平御览》八十二引此无年,吴本、张本‘东’作‘冬’。今从《北堂书钞》八十九及《路史·后纪》十四注引改。”[10]又依据可信的版本进行校改。殷商小乙六年,多数版本的纪文曰:“六年,命世子武居于河,学于甘盘。”雷学淇根据大字本改“武”字为“昭”字。[11]在既无他书引文旁证,又无其他版本可参考时,又依据史实进行校改。如,周成王七年至二十二年,各种版本的纪文前后混乱,周成王十四年甚至有“秦师围曲城克之”之言,雷学淇认为秦之有国当在东周晋时,不应当出现在周成王时,进而推断此文是校录者所增。[12]此外,雷学淇还增补纪文之脱漏。如,夏桀三十一年,各种版本都没有记载,雷学淇根据《太平御览》卷八百八十所引文,增补纪文:“三十一年,社圻裂。”[13]
纪文之外,又校订传文之误,“传文二语,傅瓒《汉书音义》尝引之,瓒与荀勖同校《竹书》,《穆天子传》故并见纪年。近本以附前注之末,甚误。《礼记·缁衣》,《正义》引作‘禹都咸阳’,亦非”[14]。或补传本中注文之脱。《竹书纪年》卷二《夏后纪》八年“帝启”,雷学淇根据《路史》所引,补注启的另一称呼,“一曰会”。
“今本”中的沈约注也是雷学淇整理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删去增衍字。《竹书纪年》卷一《五帝纪》:“五十年,帝陟。”沈约注曰:“鸣条有苍梧山,帝崩,遂葬焉今海州。”雷学淇认为注文中的“今海州”三字为纂校者增益之字。“近本注末有‘今海州’三字。案,海州置于东魏,在沈氏后,非沈注也。《困学纪闻》引薛氏说,谓苍梧山在海州界。盖纂校者取而增益之,今删。”[15]雷学淇认为,海州在东魏时才开始设置,而沈约生活在东魏以前的梁朝,因此不可能写出这样的名词。进而断定“今海州”三字是纂校时所增入,遂删去。
其二,增补脱文。如,帝颛顼高阳氏三十年,“帝产伯鲧”下注文“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前四字近本缺,雷学淇据郭璞《大荒西经》注中引文补。[16]又如,帝发元年,各种版本所引沈约注都是“一名后敬或曰发惠”。雷学淇根据《太平御览》卷八十二的引文,在这条注文后增补“其子立为桀”[17]五个字。
其三,将“今本”中混入传文的注文区别开来。例如,帝泄十六年,下有注文“中叶衰而上甲微复兴,故殷人报焉”。雷学淇认为,在明清以来的“今本”中,这句所谓传文实际上出自《国语·鲁语》“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完全是后人引文窜入传文所致,因此他将这句话“析置之”[18],标为注文。
其四,改正注文的窜乱之处。由于“今本”为宋元以后的残本,且多遭后世儒者改易,故注文也多有淆乱,甚至出现了与经传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形。例如,“王好事鬼神,肆行淫乱……是为东音”一段注文,在各种版本中均置于七年“刘累迁于鲁阳”句下,但上下内容绝不相合。雷学淇根据这段注文的内容,将其移置于五年“作东音”之下,就显得比较合理。[19]又如,“天有妖孽,十日并出,王陟”十字,诸本皆系于帝廑八年下,雷学淇依据《山海经注》引文、《路史·后纪》,将其移置于帝胤甲九年下。他说:“宋时《竹书》犹传三卷,长源父子实亲见之,其所著书必不误也。今既证以他籍,知帝廑为整甲,非胤甲,则孔甲之为胤甲愈可征信,故据诸书改系于此。”[20]
雷学淇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版本的校勘以及大量佚文的辑录,再加以严谨地分析,去伪存真,对《竹书纪年》本来面目的恢复,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远胜于后来陈逢衡、朱右曾等人的研究。著名国学大师钱穆先生就对雷学淇的《竹书纪年义证》一书评价甚高,他说:“清代治其书(《竹书纪年》)者,前后无虑十许家。独通县雷氏之书用力最深,而流传转最狭。陈逢衡《集证》(《竹书纪年集证》),不辨真伪,取材虽博,别择未精。朱右曾《存真》(《汲冢纪年存真》),限断严,别择精矣,而采纳不高,阐发自少。惟雷书能辨本书之真伪,而又能存其伪中之真。能博采群言以相阐,而又能剔去群言之伪,兼陈、朱两家之所长而较无其短者,庶其在是。”[21]在《先秦诸子系年》一书中,钱穆也多次利用了雷学淇对《竹书纪年》的考证成果。甚至有些重要结论和依据都来自于雷学淇的研究,以至于白寿彝在1961年撰写的《钱穆和考据学》一文中指责钱穆《先秦诸子系年》抄袭了雷学淇的《竹书纪年义证》。[22]
2.正史书之误
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出于魏王冢,乃战国时史臣所录,在秦烧诗书之前,实三代真迹”[23],“有益史学”[24],因此在《竹书纪年义证》和《竹书纪年辨误》中,他利用《竹书纪年》对《史记》关于三代史实的错误记载进行了大量补正。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可在以下四个方面补正《史记》之不足:
其一,正《史记》三代世系之误。司马迁在《史记·三王本纪》和《三代世表》中记述,鲧为颛顼子,禹为黄帝曾孙。黄帝至桀二十世,至汤十七世,至武王十九世。雷学淇认为这种说法“最失实”。他根据《竹书纪年》认为,在夏代历史上叫鲧的人有两个,颛顼子名鲧,禹父也称鲧,但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说是同一个人,按照《史记》的说法,颛顼之子也就是禹的父亲,如此推算,禹“自生至黜,已一百九十年,羽渊之殁三年始卒,又三年丧毕,禹始为司空,作司空时年未及冠,岂百八十余人始娶而生子者乎?”此外,从其他书籍关于世系的记述来看也不可能。《夏纪传》曰“黄帝至禹三十世”。《汉书·律历志》、王逸《楚辞注》引《帝系》曰“颛顼五世而生鲧”,由此可见,《史记》的说法是错误的。雷学淇又说:“商、周二系纪年无明文,然黄帝至禹尚三十世,岂至汤、武反十余世乎?史公谓至桀二十世,岂增多五百余年至武王反减一世乎?”[25]雷学淇认为,《史记》所记载的上古世系,多利用《世本》一书,而《世本》历经秦汉,“为儒者所乱”,“残缺尤甚”[26],司马迁据此书写,必然错讹多端。
其二,正《史记》年代之误。在《五帝三王本纪》中,尧立九十八年、舜立三十九年、外丙立三年、敬王立四十二年、元王立八年。在《晋世家》中,惠公立十四年、文公立九年,这些都“与古经皆不合”。此外,《晋世家》又称,出公立十七年、哀公立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烈公立二十七年、孝公立十七年。《年表》则云:出公立十八年、哀公立二年,哀公后有懿公立十五年。《赵世家》又说:出公立二十一年,次懿公立一年。可谓前后矛盾,“棼如乱丝”。而据《竹书纪年》,尧立百年、舜立五十年,陟后皆加三年之丧,与《尚书》、《孟子》合。外丙立二年,敬王立四十四年,元王立七年,与《孟子》、《左传》合。晋惠公立十五年,文公立八年,与《春秋》经合。出公立二十三年,次敬公立二十二年,次幽公立十三年,次烈公立二十七年,“立卒年固非若《史》之淆乱”[27]
在夏、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年代、世系问题上,《竹书纪年》不仅可以弥补、订正《史记》中的很多遗漏和错误,而且对很多重要年代的确立具有重要作用。雷学淇不仅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依据《竹书纪年》,“谱为《周元王后列国年表》,凡周、鲁、三晋、燕、齐、秦、楚、宋、卫、中山、滕、薛之事,核之于周秦以前之书,无不符合”[28]
其三,正《史记》脱略之误。例如,关于后羿、寒浞之乱历经数十年,《史记》中缺略不详;于越国历史,《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同样略而不著;《秦本纪》中记梁伯、芮伯朝见秦王,但只记载了梁国灭亡而没有记载芮国何时灭亡;燕、齐两国构难攻伐,《史记》只记述了燕昭王破齐,而没有齐宣王破燕的内容。以上《史记》所缺少的内容在《竹书纪年》中都有记载,“考《纪年》,知羿、浞、浇、豷之说与《论语》、《左传》、《楚辞》等书合,君翳、莽安之弑与《庄子》、《吕览》、《越绝》等书合。秦穆公三年灭芮,齐宣王七年伐燕,与《左传》、《孟子》、《国策》等书合。此《史记》脱略之误可正者”[29]。《竹书纪年》无疑可以弥补《史记》中关于三代史实的不少缺漏。
其四,正《史记》史实之误。雷学淇举出了《竹书纪年》中很多可以补正《史记》错讹的例证。例如,《史记·秦本纪》认为大费即柏翳,而《陈杞世家》又以翳、益为二人,“此于经、传皆无据”。据《竹书纪年》,益为费侯,大费、柏翳、伯益实际上同为一人,这与《尚书》、《孟子》、《左传》、《庄子》、《鲁连子》、《汉书·古今人表》以及《帝王世纪》中的说法皆合。[30]又,关于康叔、冉季封王的时间,《史记·管蔡世家》和《卫世家》都说康叔、冉季在周武王时由于年龄小未能加封。雷学淇根据《竹书纪年》认为,康叔、冉季作为武王的同母弟在周武王大封时“已国于畿内为王官”,而且这种记述与《尚书》、《左传》、《国语》、《书传》、《世本注》、《白虎通》等书所记述相符。[31]
又,《史记·魏世家》与《六国年表》称,魏惠王于三十一年迁都于大梁(因此又称梁惠王),其迁都理由是受到了秦势力的威胁,称王则是其子襄王所追封。而据《竹书纪年》,魏惠王迁都的时间是九年,三十六年改元后称王。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所言称王时间与《孟子》一书相同,迁都之说与《史记·六国年表》相合。关于其迁都的原因,“不必定因秦虏太子,地东至河,逼近安邑也。战国时,秦及韩赵皆尝迁都,岂皆有所逼乎?且《世家》谓襄王五年始予秦河西地,七年始尽入上郡,于秦是惠王三十一年,时秦地亦未尝东至河也。若云迁都之岁秦实虏其太子,则《年表》亦有九年与秦战少梁虏我太子之说,此史迁之所以误此为彼欤?”[32]。至于司马迁《史记》中说梁惠王之称王是其子追王之,“此亦不知改元之误”[33]
关于战国时期的历史,雷学淇认为《史记》多有讹误,甚至有些说法,如齐人伐燕、孟子行踪等,后人“皆影响附会之词”,以讹传讹。为纠正这些错误,梳理这些异说,雷学淇“考勘”《竹书纪年》前后达九年之久,并结合其他文献史料,终于使许多疑问“涣然以解”[34]。关于孟子事迹,司马迁《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曰:“孟轲,驺人也。受业子思之门人。道既通,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六国年表》又称,魏惠王三十五年,孟子至梁。在司马迁的记述中,孟子是先至齐而后至梁,时间是魏惠王三十五年。雷学淇依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认为《史记》不仅弄错了时间,而且先后顺序有误。他说:
《史》谓孟子至梁之二年,惠王卒,襄王立。以本经考之,其言可信。但卒于改元后之十七年,非三十六年也。襄王既立,孟子见其不似人君,乃东至齐。据《竹书》,即齐宣王即位之二年也。梁至齐千数百里,故曰千里而见王。若孟子先见齐宣王,由邹之齐,六百余里耳,不得云千里。史迁采《世本》作《史记》,而《世本》谓惠王生襄王嗣,襄王生昭王遫,无哀王也。迁于魏之文、武、惠、襄,皆减其在位之年数,于襄王后横增一代,而以嗣为哀王之名(见《赵世家》),以惠王改元之后十六年为襄王之世,又以襄之二十三年为哀王之世,其误如此。且《庄子·胠箧》云田恒弑其君,十二世而有齐国。依《纪年》则成子、襄子、庄子、悼子、太公和、侯剡、桓公、威王、宣王、湣王、襄王、王建,共十二代,与庄子之说适合。《史记》失载悼子、侯剡二代,将威、宣之立皆移前二十二年,遂使孟子之言战国之事,皆纷乱不可理叙。[35]
雷学淇的考证是正确的。事实上,魏惠王在位共四十一年,其在位三十五年即周显王三十五年(前334)时,与齐威王相互承认为王,魏惠王改是年为元年,十六年后卒。而且《孟子》文中,孟子称惠王为“王”,可见孟子至魏当是惠王称王以后。又,梁惠王对孟子说“东败于齐,长子死焉,西丧地于秦七百里,南辱于楚,寡人耻之”。其中“东败于齐”,即齐魏马陵之战,发生于公元前342年。“南辱于楚”即楚魏襄陵之战,发生于公元前323年。以此推断,孟子至魏的时间应当是在襄陵之战到魏惠王卒年之间,《六国年表》将其列于魏惠王三十五年,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史记》所载战国历史多有时间错乱,故雷学淇根据《竹书纪年》等文献资料,作《战国年表》。[36]该表在很多地方纠正了《史记·六国表》的错误,虽未能尽善,但对战国系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了纠正《史记》的一些错误外,雷学淇还利用《竹书纪年》,对三代古史上一些众说纷纭的疑案进行考辨。例如,对夏启在位的时间与年龄,夏朝仲康之子相继位的地点在“帝丘”而非“商丘”,夏都斟寻的具体位置,盘庚是否曾经五次迁都,武王伐纣到底是哪一年等问题,雷学淇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外,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可以弥补《尚书·尧典》、《夏正》、《月令》以及《三统历》等关于三代历象的不足与错误之处。他说:“诚由《纪年》推之,由长历而得岁差,由岁差而知移宫,由移宫而知四建,由四建而得三统,如是则凡诗、书之言时月,秦汉之论正朔无不可识其精微、辨其是否矣。……稽古者诚由《纪年》推之,岁差之数既确,斯至朔闰食改建易统之法,无一不可详求;汉、晋、唐、宋史传注疏之误,无一不可纠正。”[37]今天的研究和考古资料证明,《竹书纪年》所记载的很多商周史实的确多与甲骨文、金文符合。比如,“(殷)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与《史记·殷本纪》等以中宗为太戊不同,但却和甲骨文“中宗祖乙”的称谓相合。尤其是《竹书纪年》与传统记载有很大的不同,如“舜囚尧”、“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等,传统史书很可能是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为尊者讳”而不愿意承认这些问题的真实性。《竹书纪年》的记载有更多可信之处,可以与不同来源的资料多方印证,以考证古史。在某种程度上讲,雷学淇能有这样的见识是乾嘉考据学实证精神的结果。
3.正经学之误
雷学淇认为“《竹书》于经传多所证明”,在《竹书纪年》的研究中,他共匡正经学300多处。作为夏、商、周乃至春秋、战国历史的编年文献,《竹书纪年》首先对于《尚书》、《诗经》中关于三代史实的正确解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郑康成关于五邦之说的解释。商汤之后商的都城曾五次迁徙,即《竹书纪年》中载:“仲丁自亳迁于嚣”、“河亶甲自嚣迁于相”、“祖乙居庇”、“南庚自庇于奄”、“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但是《尚书序》和《史记》的记载却与《纪年》出入很大,它们认定仅仅盘庚一人在位商王时就有五次迁徙。到底是盘庚第五次迁都,还是盘庚曾经五次迁都,历来争论不已。雷学淇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汤居亳,后仲丁迁嚣,河亶甲迁相,祖乙迁耿,又迁庇南,庚迁奄”,断定盘庚五邦之说,是指盘庚第五次迁都,而不是盘庚作为商王期间有五次迁都。[38]应该说,雷学淇的这一解释不完全严密,但的确纠正了前人习以为常的错误说法。
又如,刘歆关于武王伐纣时间在十三年的说法。雷学淇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认为伐殷的时间应当是武王十一年十一月,即改正后之一月,而且《竹书纪年》的这一说法与《书序》、《逸书》、《国语》、《吕览》、《史记》等书皆合。[39]
其次,《竹书纪年》对于《尚书》、《诗经》中各篇成书时间的考证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关于《尚书》中的《康诰》、《酒诰》、《梓材》三篇的成书时间,前人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这三篇都成于周成王封康叔时,是周成王平定管叔、蔡叔之后,把原商国的地盘和人民封给康叔管理,遂有《康诰》、《酒诰》、《梓材》;有的认为,这三篇乃周武王时所作。雷学淇则根据《竹书纪年》,断定此三篇非一时之作,《康诰》成于周武王分封康叔时,而《酒诰》、《梓材》乃周成王巡幸康叔封地时,命周公戒康叔而作。雷学淇说:“《康诰》三篇,序及传注皆谓成王封康叔时作。据《纪年》,则武王十三年大封诸侯,命叔封为司寇,封于康,作《康诰》。十五年巡狩方岳,命叔封诰于沬邑,作《酒诰》、《梓材》,始是成王三年迁殷民卫,使康叔监而君之,命周公戒诰而作也。说与经文、《逸书》、《左传》、《国语》、《诗序》、马王《书》注、宋忠《世本》注皆合。”[40]雷学淇的判断是正确的,《康诰》的确非周成王时所作,而是周武王时。《康诰》文中有“孟侯,朕其弟,小子封”之语,如果是周成王,则应称康叔为叔父矣,而不是“朕其弟”。又有“寡兄”之语,同样也是周武王对康叔的称呼。
又如,《多方》、《多士》、《召诰》、《洛诰》四篇的顺序,无论是今本《尚书》还是古本《尚书》,都是把《多士》、《多方》都排在《召诰》、《洛诰》之后,而且《多士》位于《多方》之前。《孔传》进一步解释说,《多士》系“周公致政明年三月始于新邑洛,用王命告商王之众士”;《多方》之作亦为“周公致政之明年,淮夷、奄又叛,鲁征淮夷作《费誓》;王亲征奄,灭其国,五月还至镐京”。认为《多士》、《多方》分别作于周公致政次年的三月和五月。后代不少经学家也都沿袭此说。雷学淇认为,这一编排顺序不仅有误,而且对“伐奄”、“作洛”(即营周)、“迁殷”、“伐夷”等重大历史史实的理解有误。他说:“伐奄、作洛二事,《多方》、《多士》、《召诰》、《洛诰》四篇,序与传注颠倒错误。据《纪年》,奄止成王二年一叛,三年周公伐奄,四年王师继之,遂入奄,未尝屡叛屡伐也。五年迁奄君于蒲姑,王乃来自奄,迁殷民于洛邑,作《多方》。七年,召公攻定洛邑之位,周公亦攻定成周之位,三月甲子又自洛邑迁殷民于成周,作《多士》。由是庶殷丕作,周公将归,召公因公以陈戒于王,作《召诰》。公归复命,因亦陈戒,历夏至秋,王如东都,朝诸侯而祭于庙。冬归,十二月公乃致政,史臣述复命时,语及王如东都朝祭之事,作《洛诰》。其说与经文、《逸书》、《书传》、《孟子》咸合。”[41]雷学淇依据《竹书纪年》的记载,认为周成王二年奄叛,三年周公开始伐奄,四年成王率师继之并入奄,五年迁奄君于蒲姑,前后历经了三年。结束后,成王自奄返回,迁殷民于洛邑,作《多方》。七年,周公视察由召公负责营建落成的洛邑,三月又迁殷民于成周,作《多士》。周公视察结束返回时,召公委托周公上书,告诫成王应当敬德,使天命长久,此即《召诰》之作。十二月,周公归政于成王,“语及王如东都朝祭之事”,此即《洛诰》之作。因此,这四篇的顺序依次应该是《多方》、《多士》、《召诰》、《洛诰》。雷学淇并不是最早质疑这四篇顺序的人,东汉郑玄、宋代王柏就认为《多方》应该在《多士》之前,清人顾炎武、王夫之、阎若璩等人亦从其说。稍早于他的崔述在《丰镐考信录》中也主张《多士》在《多方》之后。但明确提出这四篇顺序并以《竹书纪年》作为论证依据的学者,雷学淇当是第一人。
4.为《竹书纪年》正名
隋唐时期,很多学者怀疑《竹书纪年》为伪书。刘知几在《史通》中所说反映了这一情形,他说:“《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益为启所诛’,又曰:‘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凡此数事,语异正经。其书近出,世人多不之信也。”[42]由于《竹书纪年》中尧舜非禅让而是武力争夺、启杀益、太甲杀伊尹这些内容与儒家经典美化三代禅让的理想不符,因此学者多贬斥《竹书纪年》为伪书。可以说,《竹书纪年》是对从《春秋》、《左传》到《国语》、《史记》的儒家历史观系统的重大冲击。在《竹书纪年》的记载中,益干启位,启杀之;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也;幽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而这些都是儒家史学所不愿看到的。隋唐以后,理学渐兴,《竹书纪年》更是被正统儒学视为异端邪说,必欲除之而后快。比雷学淇稍晚的朱右曾在《汲冢纪年存真》序中说:“学者锢于所习,以与太史公书及汉世经师传说乖牾,遂不复研寻,徒资异论。越六百余岁而是书复亡。”[43]其传本日渐散佚,以至于宋代《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都没有著录。
雷学淇首先从《竹书纪年》的出土整理和流传状况立论,认为明代出现的“今本”《竹书纪年》并非伪书。他说:“竹书出冢即已阙落,《纪年》一书当亦不免。荀、和、卫、束递事踵成,少为完备。李唐之世訾议横加,后竟散失,故《隋志》云《纪年》十二卷,至宋时止存三卷矣。今考古书如郭璞《穆天子传注》引《纪年》者七,近本止存其六;郦氏《水经注》引纪年者百,而近本失载者数十;《开元占经》引《纪年》者十一,近本失载者六;《文选注》引纪年者十,近本失载者一;《史记》索隐正义、罗沁《路史》注引《纪年》者皆百数十,近本遗者强半。他如《真诰》、《史通》、《广韵》、《汉书注》、《初学记》、《太平御览》、《太平寰宇记》、《广川书跋》等书所引近本每多不载。盖近之二卷又宋书之残缺、经后人辑缀者矣。”[44]雷学淇认为,《竹书纪年》一书在出土时就已经阙落。据《晋书·束皙传》记载:“初发冢者烧策照取宝物,及官收之,多烬简断札,文既残缺,不复诠次。”[45]可见,竹书出土时毁坏已多。荀、和、卫、束四人先后整理竹书,“少为完备”。到唐代时,学者对此书“訾议横加”,多贬斥为伪书,因此《竹书纪年》散逸颇多。《隋书·经籍志》尚记载《纪年》12卷,到宋时便只存3卷了。明代出现的本子,多为2卷,后世学者往往称之为“今本”,而且多斥为伪书。不过,雷学淇认为,所谓今本只是《竹书纪年》原本散逸后的残本,并非后人的伪托之作。他的理由是:郭璞《穆天子传注》中引《纪年》者7处,而今本中止有6处;郦道元《水经注》中引用《纪年》者有百余处,而今本失载者数十;《开元占经》中引用《纪年》者11处,今本失载者六;《文选注》中引《纪年》者10处,今本失载者一;《史记》索隐正义、罗沁《路史》注中引《纪年》者也都各有百余处,而这些内容在今本中多半没有。其他如《真诰》、《史通》、《广韵》、《汉书注》、《初学记》、《太平御览》、《太平寰宇记》、《广川书跋》等书所引《竹书纪年》的内容在今本中也大多不载。[46]如果“今本”《竹书纪年》是后人伪造拼凑而成,就不应当遗漏如此之多。因此,雷学淇作结论说:“盖近之二卷又宋书之残缺、经后人辑缀者矣。”[47]
再有,后世抄本在辗转抄录过程中,致使原有的纪、传文字,乃至注文之间多有混淆,也导致《竹书纪年》屡受质疑。在雷学淇看来,《竹书纪年》在出土以前竹简上就有类似注解的传文,乃史臣抄录时所附记。晋出土以后,整理者又进行了注解,而且注解者非止一人。荀勖、和峤等人奉旨整理《纪年》时就曾随文附注,还有卫恒、束皙、休文等注。《竹书纪年》在流传中传文、注文与纪文互为混淆,有的看起来像注解文字而实际上是纪文,有的原是注解而混为纪文,“近本注中或作提行大字,或分行细书,或错置纪内,有似注而实非注者”[48],以至于后来的引用者也未能区别。雷学淇在《考订竹书纪年》中将纪、传、注文厘清,这对于《竹书纪年》成为信史可谓居功至伟!
关于《竹书纪年》的内容范围,今本起自黄帝,春秋战国用周王纪年,而见过《竹书纪年》的杜预却说该书内容起自夏、殷、周。另外,《竹书纪年》的内容终于“今王”魏襄王。据此,很多学者对“今本”《纪年》的真伪产生了怀疑。雷学淇说:“荀、郭、魏、虞诸说《纪年》起黄帝无疑。杜氏谓起自夏、殷、周,盖预见《纪年》在荀、和撰次之后,卫、束考正之前。王隐《晋书》曰:勖等于时即已不能尽识。《左传后序》曰:‘科斗书久废,推寻不能尽通。’是荀、和虽奉诏撰次,因帝舜以前事多难证,故先以隶字写夏殷以后之纪,黄帝以下姑缺之,至恒、皙述成而《纪年》一书始完备也。考《晋书·武帝纪》杜预卒于太康五年,后序谓竹书藏于秘,序余晚得见之,所谓晚者不过太康三四年间,所见即勖等不能尽识,但以隶字写夏殷以后之纪也。杜据勖等不能尽识者言,故曰起自夏、殷、周。唐人《束皙传》亦谓《纪年》十三篇记夏以来,承《后序》之误耳。”[49]王隐《晋书》记述了当时整理《竹书纪年》的情形,“(荀)勖等于时即已不能尽识其书,今复阙落,又转写益误”[50]。根据王隐《晋书》中所言,荀勖、和峤在竹书出土以后,奉命整理,但由于文字难认,而且舜以前的史迹难以考证,所以先整理了夏殷以后的纪文,而黄帝以上暂缺。到了卫恒、束皙整理后,《竹书纪年》一书才完备。杜预所言只是针对荀勖、和峤所整理的夏殷以后的《纪年》,后人也据此为言。因此,也不能因此断定“今本”《竹书纪年》就是后人伪托之作。
雷学淇根据自己的研究,确信《竹书纪年》不是伪书,而且所记载的史事“大略与《春秋》皆多相应”,而“唐人多斥《纪年》如《皙传》者,亦太诬矣”。雷学淇对前人这种误解的大胆驳斥,引起了当时一些人责问他“悖经诬圣”,继而“劝以甲第,别有当务”。但是,雷学淇本人不为所动,继续坚持自己的主张,“征事实可以正史传之讹,考甲子可以正历法之误”。不仅如此,他还举“舜、禹、启降,居丧皆取足三年”等记载为例证,认为“《纪年》一书其有益于人心世道”,“于君臣之义大有裨益”[51]
对于“舜囚尧”、“启杀益”、“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这些有悖于儒家禅让理念的记载,大多数学者不愿意相信其真实性,而是武断地认为这是后世的伪造,既然这些说法出现在《竹书纪年》中,那么这部书也就肯定是后世伪造的伪书了。这一点是隋唐乃至清代很多学者断定《竹书纪年》为伪书的重要理由。不过,由于雷学淇尊奉儒家经典的习惯思维,致使他的驳斥也有南辕北辙的嫌疑。雷学淇没有去驳斥人们以《竹书纪年》有悖于儒家古史系统而断定其为伪书的理由,而是认为当时人们将很多《琐语》之文误入《竹书纪年》,至于《琐语》乃“诸国卜梦妖怪相书也”[52],不值得信服是自然的。他说:
囚尧、偃朱、交喜,皆《琐语》文,非《纪年》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括地志》云:故尧城在濮州甄城县东北十五里。《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又有偃朱故城在县西北十五里,《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广弘明集》十一卷引《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今见囚尧城二书,止云《竹书》,不云《竹书纪年》,盖《竹书》谓《琐语》也。《史通·疑古篇》引《琐语》云:舜放尧于平阳,而《书》云某地有城,以囚尧为号。杨慎《丹铅总录·订讹》云:《汲冢琐语》其文极古,然多诬而不信,如谓舜囚尧,太甲杀伊尹,又谓伊尹与桀妃妺喜交,其诬若此。据此则囚尧、偃朱、交喜非《纪年》文无疑。宋时《竹书》已少传本,因《纪年》有太甲杀伊尹事,遂并诬之,实误乐氏。又谓《十道志》已录,不欲去之。案,《十道志》作于唐人梁载,言其时《纪年》尚存,梁氏不应有此,其所录当与《括地志》、《广弘明集》同,止云《竹书》,不云《竹书纪年》也;谓《纪年》有囚尧、偃朱事者,自乐史始;谓《纪年》有尹交妺喜事者,自李昉始。[53]
雷学淇认为《史记》、《广弘明集》等书所引的“竹书”之文都来自《琐语》,而不是《竹书纪年》,进而认为“囚尧”、“偃朱”、“交喜”这些都不是《竹书纪年》的文字。显然,雷学淇在面对与经传有异的记载时,没有去论证这些内容的准确与合理性,而只是将它们与《竹书纪年》撇清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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