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2021-06-02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教育督导体制建设来看,《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教育督导迈向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包括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计27条。明确了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和督导的内容,明确了实施教育督导应坚持的原则,明确了各级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了中国的督学制度,规范了督学的督导行为,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行使的职权,明确了督导责任区,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和督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例》与过去地方督导法规条例和督导实践情况相比,具有以下特点: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确立了督学地位;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强化了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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